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
  2004年4月26日,民生包装公司应向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   借款期限为2年,请求判令民生包装公司归还借款10,再审诉讼和执行,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渝国用(2003)字第893号、

第8

94号],而对于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500,   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支取凭证、民生包装公司“

000,

000元,   对于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实现权的费用,过户费等押权人实现权的所有费用”民生包装公司以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民营工业园区59,090元,   务清偿责任”636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

因此在民生包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时,

财务状况化,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表示由于没有收集到相关,

有高额借款合同、

000元,

用于偿还民生包装公司原欠华夏银行江北支行的借款。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7号。

并在押范围内,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简称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诉称: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诉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艳组成合议庭,足以认定。

利率、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成立,利息、   借款支取凭证记载的借款月利率为7.7775‰。应予驳回。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受理后,

利息、

  徐海仁代理本案的一、民生包装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在执行上述第三项时一并优先受偿)。范围为“因而不应主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

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直接送达票合法唤,

  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但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实际只支付了40,截止2006年2月20日已拖欠利息243,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实现权的费用40,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若民生包装公司未按约定日期还款,

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押土地的面积应按能够证实的37,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三条、收到生效判决后10日内支付代理费20,   中行江北支行按约发放了借款,

并要求民生包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按约发放了借款。   因此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要求确认提前到期日为起诉之日应予支持。其他诉讼费3,000,   000,   000元,复利,行长。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1、确认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对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由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押。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

赔偿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实现权产生的费用60,同5日,  2006年3月1日,

000元。

000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承担诉讼费,且在法定机关办理了押登记,  本院审理查明:026元、为借款提供押,且当庭陈述其请求主张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民生包装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点击查看详。。由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已垫付,

约定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借给民生包装公司10,

  在10,  一、000,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民生包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支付了约定的40,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合同约定:000,

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请求成立,

决如下:是否发生了变化,逾期利息、  法定代表人肖汉余,   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7775‰,逾期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的约定,复利(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3月1日按年利率9.333%计付利息;2006年3月2日至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八八八七五支付逾期利息,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董事长。押物处置费、借款由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押。

  在2004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

  至今仅支付了截

止200

5年10月20日的利息,

2、

000元”

000元,

而民生包装公司财务状况化,肖汉余法官:文号:(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162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5、

民生包装公司按月付息,对逾期从逾期之日起,约定民生包装公司以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民营工业园区37,   律师费、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签订1号高额押合同,

  委托

代理合

同、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原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签订4002-2号高额借款合同。二审、约定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豫秋、在每年9.333%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  2004年4月26日,合同约定:民生包装公司收到借款后从2005年7月2日开始时断时续地拖欠利息,该项押于同年4月9日办理了押登记,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提前收回,520元、民生包装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本息,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在4000-2号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签订借款合同(-02号)。000元,变卖,合

法有效

。未落实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书面同意的“000元代理费。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借给民生包装公司10,罚息和违约金、未按约定通知”支付违约金50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借给了民生包装公司10,  2004年4月27日,

具体借款金额、

因而不能确定。  二、82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押。

  委托代理人吴豫秋,

执行日万分之三点八八八七五。000元余额范围内向民生包装公司发放借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月,

  借款利率为每年9.333%的固定利率。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对-02号借款合同进行补充。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签订的高额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即指上述代理费,但是,   其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

  代理费为120,

000元。

因此只应主张40,代理费收据以及庭审记录等证实,由于起诉前双方初步商定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在起诉后支付60,1、

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000元及利息、

并对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八八八七五计付复利)。

没有归还借款本金。

  第894号]依法予以折价或拍卖、

229.83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4月27日至2006年4月10日,  被告民生包装公司未答辩。第四十六条、   民生包装公司从2005年7月2日就没有按期付息,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现权产生的费用60,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

支付的利

息,

  也没有举示相关,

若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支付义务,

1、

000元,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提前收回。按罚

息利率

计收复利。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决定以起诉方式提前收回。如逾期未付,期限、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有权将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民营工业园区37,     本院认为:691.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渝国用(2003)字第893号、  案件受理费64,

    负责人余恕,

复利、

是否发生变化,或未提供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认可的新的,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合计120,

2、

其中案件立案后10日内支付代理费40,逾

期利

息、     四、

审 判 长 邓 凌代理审判员 韩 艳代理审判员 陈秀良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文明==========================================================================================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若民生包装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要求民生包装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借款合同、华夏银行江北支行除有权提前收回和采取其他措施外,  双方关于合同利率、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2006-04-30当事人:余恕、经营方式、2006年3月24日,

按照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民生包装公司承担,

罚则以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合同为准。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表示诉讼请求中“000元。亦合法有效。   取得了渝北国土房屋

(

2004)押字第19号押证书。

    对于民生包装公司的“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000元代理费,

被告重庆市民生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还原告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0,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有权将押物依法予以折价或拍卖、不

违中国人民银行

的规定,2004年4月5日,   付息日为每月20日。   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合同项下全部务本金、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可供能力,000元。========================================================================花卉园代办公司 民生包装公司经营活动、财产保全费53,  综上所述,3、691.7平方米认定。华

银行江北支行有权提前收回。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民生包装公司所签押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变卖,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应当主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享有借款权。依法由审判员邓凌担任审判长,就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4月26日,按照押合同约定,华夏银行江北支行的上述权均在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由于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不能确定民生包装公司的“押证书、华夏银

行江

北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民生包装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清偿本息,高额押合同、691。   经营方式、

000元及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华夏银行江北支行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6、华夏银行江北支行所举不能证实其主张的押土地的面积,与代理审判员陈秀良、4、   而

后来实际

约定为40,   二项给付义务时一并付清,

经营方式、

000,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该行要求赔偿实现权费用及确认对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000元,构成违约,华夏银行江北支行向法院起诉是行使合同权利的一种方式,  上述事实,因此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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