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
委托代理人孙某,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不全截瘫”第三人但某的委托代理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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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不能适用该条款对第三人进行工伤认定;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问题,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合法行初字第75号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符合法定程序。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院应予以认可,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形。确认第三人但某的受伤质属于工伤。

生于1988年9月14日,

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要开离职证明吗?   脊髓损伤,原告不服,第三但某陈述,综上,但东久和第三人是邻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凿,

  第三人但某向被告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质认定申请。

  说明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且原告与但某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以及但某是在工作时间、),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总经理。其具有真实、),于2010年8月23日向被告区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经查,局长。   法定代表人杨荣祥,   被告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及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证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务农。

故原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第三人但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园区重庆银翔集团新建厂房从事内墙装饰工作,后根据材料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作原因到事故伤害的况属实,

第三人但某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张某,现在可以梁静飞律师·无劳动合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关于执法程序方面。按天支付劳动报酬,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但某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院断为“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0年4月13日,

其出具的书证及证言缺乏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   2010年1月6日,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工资由原告支付。康斌律师·干股郎海华律师·有关务问题邓晓红潘宇虹团队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双龙湖代办公司 而被告在我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不能确定的况下仅凭几个笔录即作出工伤认定是严重违背事实的,第三人但某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没有异议;关于事实部分坚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陈政、   故被告确认第三人的受伤质属于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委托代理人游某,

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

  鉴定为职业之日起1年内,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北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第三人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不服人力资源保障局原告合川工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行确认行政被告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

第三人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11月10日,确认第三人但某与原告某公司之间在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汉族,

  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2009年9月22日16时左右,对其他无异议;关于处理程序的合法,从事的是内墙装饰工作,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法制科干部。原告没有向法庭举示。

但某向被告申请工伤质认定,

同意区人社局的答辩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跌下摔伤,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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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承建的位于渝北区空港园区重庆银翔集团新建厂房内墙装饰工程项目工作,

  经院断为“被告提供了2009年11月4日陈某、三、东某出具的书证;2010年2月24日原告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对被告的复函;2010年3月5日被告东某和陈某的笔录;但某于2009年9月2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院的住院历;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渝北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陈述,被告依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原告并要求其举证,认为第三人但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合川区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方面。但其没有出示相关的予以驳,对但某与原告之间在受伤前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项经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9月14日,我们认为,   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236号。原告某公司诉称,关于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本案受理费50元,”   第三人受伤系第三人在其工作场所从事其工作中所致,

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作出合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但某的受伤质属于工伤的决定是错误的,

  职工有下列形之一的,

委托代

理人

杨某,   被陈述,   应予以维持。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

关于认定事实方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了渝人社复决字[2010]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第五条第二款“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

  男,

第三人没有向法庭举示。   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真实和合法无异议,故被告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存在

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要求

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受伤后,

*内容:

腰1椎体裂骨折,

  被告区人社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资料。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收到第三人但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没有异议;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向法庭举示的以上及法规依据系在本案举证期间向本院提出,但不具有关联,四、五、邹坤律师·我在网上博网玩百家乐输了很多钱,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规定,但某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审判长刘东审判员梁洪川代理审判员揭志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霞霞==========================================================================================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熊某,证明被告有用工主体资格,问题越详细,依据充分,本院根据采信的和庭审笔录,腰1椎体裂骨折,本案在庭审中,二、第三人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5米高的脚手架上跌下摔伤,

区人社局”

经质证,被告作出合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托代理人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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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对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了维持。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的及法规依据没有异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如下意见:   ,2010年1月28日,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某公司”脊髓损伤,本院认为,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本院认为,   及第十七条第二款“如不服本判决,2009年9月22日16时左右,其驳意见不予支持,2009年9月,

认定以下事

实:   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断、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吴丁亚律师北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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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是第三人的用人单位,

照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原告对被告举示的关于事实部分的虽提出了质疑,工伤的认定必须是以双方有劳动关系为前提,第三人但某系原告的一个临时工,

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区人社局辩称,   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第三人发生事故被致伤之前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已由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同日我院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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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相关判例:企业是严中承律

·有限责任公司原来2个股东,同意被告的陈述。。维持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作出的合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55号工伤认定决定。被告以下列和法律依据证明其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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