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
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   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提交日期:本院认为,

Word文件下载公告  一、

应予准许。

  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减半收取525元,  二、法定代表人刘万利,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国新闻 全国人大 中国网 全国政协 高人民检察院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设为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总机:举报:京ICP备0号新牌坊代办公司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孙国进,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

2014-11-06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67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   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   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网站动态董事长。

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宗明文书原文导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乐视网(天津

)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公司网上核名   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  四、  三、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刘弘,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未经许可,委托代理人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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