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航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
重庆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播(深

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航港娱乐有限公

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2010-12-20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1号原告:

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航天大厦A座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5。   总经理。重庆市航港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未经许可,

  二、

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航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页>重庆>著作权和邻接权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航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委托代理人吴磊,法定代表人:

杨智恒,

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应予准许。   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委托代理人罗波,   严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本院认为,任何商业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本院减半收取555元,   原告中音播(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国新闻 全国人大 中国网 全国政协 高人民检察院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设为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总机:举报:京ICP备0号龙溪代办公司 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   组织机代码证号为-9。朱万彪,

刘祖胜,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四、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得拷贝或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三、

Word文件下载公告  一、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   裁定如下: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19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审 判 长  赵志代理审判员  钟 拯代理审判员  谭 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昆文书原文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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