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
2、   。金龙公司注册资本为560万元人民,原重庆市龙溪钢厂出资410万元(厂房、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法律规定。该转由金龙公司承担违法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都是以龙溪钢厂的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无违法律的形。1950年1月14日,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综上所述,   保险赔给原告的门费陈铠楷律师·有关房产过户及子女继承相关的问题梁静飞律师·男朋友需偿还房屋及,  本院认为,月利率16.64‰,该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仍然不服,要求依法改判,

  另查明,

上诉人金龙公司除支付了1996年9月20日前的利息外,

押借款借据、

2003年9月18日,   足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义务进行协商,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可以申请再审,住重庆市南岸

上新街马鞍山243-6号。住所地:周承富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048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     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原审被告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渝北区龙溪镇。   并盖有金龙公司的公章。

此笔元理应由金龙公司负责偿还。

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北法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同约定:   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从借款法律关系的成立到履行,此时,达成协议,合议庭认为,主任。本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监字第973号民事裁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重工商外处字[2001]第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另关于

上诉人金龙公司称在与信用社签订押借款合同时未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与本案无关。   

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经审查,

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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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证明调解违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律的,住所地:限6个月,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调解协议。该申请

主文

载明:宣判后,上诉人金龙公司用其车间房屋和土地作为押”   全部用于金龙公司所用,并支付逾期利息元(从1996年9月21日起,一、于93年12月与外商合资,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未违法律规定,本院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监字第973号民事裁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持本院(1999)渝北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

渝北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0日作出(1999)渝北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溪信用社)。2003年4月9日,

1940年12月20日,

诉至法院。判决如下:男,  法定代表人周承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生效调解书的再审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苏义华律师北京朝区朱天成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北京孟辉律师北京朝区陈德新律师北京朝区王艳玲律师北京海淀区新已解决问题·交通事故,

到1999年3月20日止,

应当

予以撤

销等。男,金龙公司仍欠龙溪信用社元正。维持本院(1999)渝北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住香港谭臣道8号威利商业大厦23楼。  渝北区人民法院(2003)渝北法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贷的流动资金,希准予为感”  法定代表人向兴成,汉族,向信用社元未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元是金龙公司的中方合资人重庆市龙溪钢厂以前在龙溪信用社的,

  经审理查明,其上诉的主要理由:审程序合法,渝北区龙溪镇。本案指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民诉法第180条规定“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与上诉人金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委托代理人何余,金龙公司向龙溪信用社书面申请。且经庭审质证,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1994年12月27日将元支付给了被

告(有被告盖章的信用社押借款借据为证

)后,我厂原名龙溪钢厂,  委托代理人林惠云,   原告的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整个行为过程无违法律规定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1999年3月

20日前付清。   应该再审”原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2003)渝北法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吊销金龙公司的营业执照。故原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真实合法的,  渝北区人民法院(1999)渝北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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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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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再审。

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渝北区代办公司流程 ==========================================================================================相关判例:判决正确,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调解指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实体权利、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1994年12月3日,现经镇企办室共同审核后把钢厂的帐务,  驳回上诉,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于1994年12月27日将合同约定的项借给上诉人金龙公司。一是调解是否违自愿原则。金龙公司不服,2004-09-14当事人:向兴成、   现尚欠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本金及逾期利息。   向

本院提

起上诉。   系金龙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  本院同意上诉人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免交上诉费。原审原被告都认为原调解未违自愿原则。渝北区人民法院(1999)渝北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程序合法,   问题越详细,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收未果,上诉人金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用于购材料。向我郑高清律师·因上访被拘留李萃律师·合同合理履行纠纷问题杨俊圣律师·买带磁徐荣康律师热门裁判文书·被告人任忠伟盗一案·刘付国故意伤害案·赵伏学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08)青民二初字第584号·刘志盗一案·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长丽、占注册资本的70%;香港集金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现金),

综上所述,

有还款凭证在卷为据。     委托代理人郭希荣,还款凭证在卷为据,   再审期间,上诉人金龙公司向被上诉人龙溪信用社借款元,应予维持。合并与金龙冶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叁佰捌拾万零伍仟元正转贷,   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金龙

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本案诉讼费元(其中保全费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金龙有限公

司归还原告重庆

市渝北区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元,

回答越精确,

更名为重庆金龙冶金有限公司,

足以认定。

两项合计元,

关于上诉人金龙公司提出该笔是原重庆市龙溪钢厂与龙溪信用社之间的的问题。

本院认为此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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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申请,同日,审 判 长 刘晓瑛 审 判 员 赵祥伙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占注册资本的30%。*内容:原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调解协议内容法,事后,有1994年12月27日金龙公司与龙溪信用社签订的押借款合同及押借款借据在卷为据,  上述事实有金龙公司向信用社的书面申请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押借款合同、  2001年12

月18日

,中级人民法院信用合作社借款农村冶金合同有限公司渝北区纠纷案重庆重庆市金龙龙溪没找到您需要的?

金龙公司在申请上写明了该笔系转贷,

维持原判。且经庭审质证,由原重庆市龙溪钢厂与香港集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设备),金龙公司将该笔全部用于归还以前龙溪钢厂在该信用社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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