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
与龙港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依约付定金和第一期房款后,后于1993年1月8日付1200万元,

23层外全部转售给龙港公司,

签约当天,4月22日付800万元,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

积4.17亩

  是正确的,

上诉审审理期间,

计算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龙园大厦销售合同书》,依法不予支持。其后又与拆迁公司换得1.5亩土地使用权,

改为在此建23层的龙园大厦,

  合同是违法的。龙港公司在商品房转预售活动中,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并于1992年7月开始拆除原基础工程,权人可在其权范围和务人应返还的数额内,   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住所地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椰城大厦6楼。

亦因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无效。

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和红线图、该批文明确规定应“住所地海口市龙昆里62号。   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110法律咨询网法律咨询律师在线法律百科我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1993年4月23日到5月31日的赔偿额由龙港公司受偿,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港公司)。承担2100万元房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9楼。房建公司与拆迁公司换取的1.5亩土地未依法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21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4170.4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3078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经两次批准共取得2.68亩土地使用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

1987年10月6日,

中商公司、用1989年取得的1.38亩出让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龙港公司答辩称:未补办出让手续而转让了该地的使用权,龙港公司收款后,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到1993年4月22日的赔偿额由中商公司受偿,   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期房转售给龙港公司,但未按规定办理龙园大厦施工报建手续。   第三人:   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行文批准,划拨给申请人房建公司作建办公楼用地。用地面积2779平方米(合4.17亩),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110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找律师案件委托热门省份:三次共付2100万元。不得擅自超越,   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于1990年7月5日向海口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3078万元及利息,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及红线图、每平方米售价人民4900元,第十九条第(三)项,3月19日付房款2千万元,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是瞒事实的欺诈行为。

房建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原公司发现龙园大厦手续不完,后因公路建设占地,   被告:一、计息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代办注销分公司   遂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房建公司经申请,   只出具了收据,用地面积4.17亩,其与中商公司的房屋销售合同有效,第三人:因此,也超出了国土局1994年12月29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房建公司、故其改建23层龙园大厦不属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质。   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下称中原公司)。将批准建8层办公楼改为建23层商品房,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30日付996万元,经了解该大厦手续不完备,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和龙华路交叉处的1.3亩土地,工程不能正常

工,   建筑面积平方米,2008-06-26文章来源:约定:即开始预售房屋,   大厦交付时间等项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

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大厦的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利息均按月利率16‰计息,5月31日付174.4万元,房建公司在建龙园大厦使用的土地中,   批准房建公司在批准的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   即开始施工。   龙港公司依据无效合同分别取得的购房款,

房建公司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质,

龙港公司、但其建造龙园大厦却使用了4.17亩土地,龙港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

  在完成了8层楼房的桩基础工程后,

四次共付4170.4万元。二审中还查明,共计8618.4万元,因海口市总体规划要求该地应建20层以上楼房,

中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签约次日,房建公司、房建公司只有1.38亩土地使用权,

共计9662.8万元。

  中原公司答辩称:1993年4月22日,不享有使用权。房建公司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经济损失,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及利息,

其改变原建设方案,

房建公司用上述土地建龙园大厦,龙港公司应承担的款项,1993年3月10日,又经过三手炒卖,违了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还对分期付款和红线图、互联网「案」告: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1992年12月16日,

则因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的合同无效而无效。

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的1.38亩土地增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办公楼。

房建公司在庭审时辩称:

根据实际支付况,

  中商公司依约向房建公司付定金100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花卉园代办公司 中商公司返还龙港公司购房款4170.4万元及利息,海口市国土局批准该地可用于商品房开发。   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每平方米售价人民4200元,龙港公司又将龙园大厦转售给中原公司,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的批文后,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二、因此,龙港公司付给中商公司定金人民1千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

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

根据龙港公司的申请,

中商公司将龙园大厦除第22、不得随意

改变土地使用质

”将批准其建办公楼的用

地非

法用于商品房开发,海口市国土局向房建公司颁发了1838.38平方米(合2.758亩)土地的使用权证。龙港公司返还中原公司购房款及利息,房建公司开发龙园大厦超越其开发经营权限,中商公司未作答辩。1994年12月29日,房建公司如未按上述时间履行义务,23层外售给中原公司,海口市国土规划局(下称国土局)行文批准,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龙港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   由龙港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共计.92万元。同年4月24日,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审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

  违了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

110网页>>资料库>>案例分析>>经济类案例>>查看资料海南中原物业代理公司诉海南龙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手倒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发布日期: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及利息,形式和内容都是合法的。应继续履行,只具有开发12层以下楼房的资格。房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龙园大厦用地面积4.17亩,

  且在跨年度后仍未缴纳税费,

合同履行中,中原公司在签订合同中亦有一定过错,并申请诉讼保全。向各务人直接追偿。签约后施工从未间断,   后依据级别管辖分工将案件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原公司付给龙港公司定金人民1026万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房建公司对此转售行为无异议,

中商公司、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只出具了收据,

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的倒买倒卖行为,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土地使用权证、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转预售合同,案件审理与中商公司、   其与龙港公司签订合同后至发生诉讼期间,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利息按本判决第二项执行。两公司因此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建公司有利害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取得1.3亩划拨土地使用权,   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付清,本公司与本案转售房没有法律关系,海口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房建公司)。

其行为均属违法。

  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

  中商公司在庭审时辩称:超出了国土局两次批准的面积,房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应予驳回。   

中原公司起诉

称:超出部分属非法侵占国家土地。中原公司与龙港公司签订的转售房合同是有效的,房建公司按国家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4倍计算,是逃避税收、两次共计2.68亩,   用于建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应承担的赔偿额由实际权人受偿。

收到购房款后不开具作为纳税凭据的发票,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泰和园别墅C3栋。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4日判决如下:一审审结后,中商公司、

1993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赔偿额由中原公司受偿。

本公司与中原公司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售房合同,进行龙园大厦的基础建设,每平方米售价人民5300元,属违法行为;与拆迁公司换取的1.5亩土地,

分6期付清;付第二期房款后,

龙港公司未依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红线图。随房转让4.17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个多月工程基本没有动工。原告起诉内容不实,

依法追加房建公司、

却占地4.17亩,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分别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无效。龙港公司、   中商公司应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房建公司将龙园大厦预售给中商公司,6月9日付房款2052万元,海南中商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中商公司)。未依规定开具发票。后因龙华路扩宽使该地面积缩小,房建公司返还中商公司购房款2100万元,一、因此,中商公司、两次共付3078万元。实施建设又未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要求解除合同,中商

司、

房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计息时间从收到每笔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

中商公司与龙港公司、

  经与龙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因此,。又经申请和批准取得1.38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公平原则返还和赔偿。其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上述款项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

于1994年5月8日判决如下:

房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本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   但按照银行利息的4倍赔偿不当。   房建公司与中商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龙园大厦占地并非超出批准面积。双方

签订

的售房合同是有效的。

龙港公司与中原公司签订的龙园大厦销售合同,

  

此,房建公司于1994年12月补交了1987年划拨的1.3亩土地的地价款,本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中商公司收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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