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关于两路支行开业的请示》(重庆银文〔2013〕13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证、 收回《金融许可证》,见证业务,
照齐全后方可开业。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况。同时,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营业地址:二、 同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路支行开业,经两江银监分局审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你行接此批复后,现批复如下:
应在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开展以下业务: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监管当局、 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86号。并予以公告。2013年12月27日日期: 本批复失效,918次新牌坊代办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重庆监管局>信息公开>分局本级行政许可批复发布时间:2014-02-20文章来源:重庆文章类型:原创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路支行开业的批复两江银监复〔2013〕66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人民存款,办理资信、发放,一、办理国内结算,三、 四、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路支行开业的批复当前位置:核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路支行经总行授权,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ICP备0号页访问量: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办理的其他业务。咨询、工商、并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