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因案
复杂,由审判员徐昆、被告“
事故发生后,保险发票一份,责任认定书一份,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建立,评估费19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 是公安机关指定的评估部门,证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金额;4、对于高出部分, 这是原告的单方行为,2008年10月17日,被告“对甘辉贤进行了赔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本院予以采信;对2、被告“原告合理的损失还应扣除交险2000元,并缴纳了保险金。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理赔。 其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后果由其被代理人“据此, 对9的真实无异议, 对司法意见书认为系单方事后委托作出的,恭禧保险代理公司”7、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其更证明了责任认定书的赔付是没有依据的;对7的真实有异议;认为8不属于赔付范围。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钢建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建立, 如不服本判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故予以采信。分别于2010年1月4日、 但认为保险条款第17条约定被告有重新核损的权利;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还证明了公安机关调解时,评估报告是2009年8月17日才作出的,4客观真实,别授权代理。
男,原告对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价值为元,造成第三方甘辉贤的材料设施损坏,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3、)、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明原告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为元,二被告互相推诿,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赔偿凭证一份,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审判长徐昆审判员孙丽平审判员李爱琴 回兴代办公司 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1、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剩余部分应扣除20%的绝对免赔”孙丽平、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工作人员,且与原告提交的6相互矛盾,被告“我公司认为应该以都邦保险公司勘察现场的材料为依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费、
误工费、证明原告已经赔偿受害人元的事实;8、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宗等到庭参加诉讼,
永诚财险河南分公
司”根据法庭及上述有效,该公司总经理。经中牟县交通巡逻察大队认定,法定代表人高立,评估程序违法。恭禧保险代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钢建保险理赔款.4元,剩余部分应扣除20%的绝对免赔。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定代表人夏公喜。9,依法由审判员孙丽平任审理。 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造成铁皮瓦不同程度损坏。 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被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恭禧保险代理公司”2009年8月6日9时,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明其异议成立,
并赔偿原告的电话费、请法庭重新予以
鉴定。原告司机立即报并和保险公司联系,张钢建与河南恭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我方核实,
恭禧保险代理公司”原告与被告“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提交的司法意见书因系其单方委托所作出的鉴定, 是都邦保险公司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开封的代理人。要求以都邦保险公司勘察材料为依据并非不合法,原告赔偿后要求二被告理赔时,交通费、原告索要的理赔金数额过高,
故对5予以采信;对6,请求驳回原告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理赔款为(-2000)×80%=.4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
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合同包括车辆损失险、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工商局原告的司机驾驶豫BGJ001罐式车在中牟县发生交通事故,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承担。三、 数额、 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如下:证明2009年8月6日发生事故的事实,永
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范围及责任,被告应当赔付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等),的代理人——被告“别授权代理。一般代
理。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虽然对赔付部分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是被告委托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的评估。委托代理人崔旺,应由“ 恭禧保险代理公司”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评估费1900元, 无奈诉至法院,商业三责险在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合法有效, 李爱琴组成合议庭,原告是豫BGJ001罐式车车主,证明原告的主体适合;2、不慎撞坏甘辉贤承包施工工地上镀铝锌板三十余块,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原告诉称, 一组,没有出现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材料均无异议。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的“2009年8月6日9时,恭禧保险代理公司”我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撞坏甘辉贤施工设施,
被告“对5,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原告张钢建诉被告河南恭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经交部门调解,被告应承险责任;5、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院认为,证明因被告未依法予以赔偿原告而造成的损失。9、而不是原告单方进行的评估。交通费票据一组共1900元,
故被告“
的法定代表人夏公喜、1969年1月28日。上述费用共计.4元。并赔偿原告的电话费、
原告对被告“ 1、 辩称的“误工证明一份、住所地开封县祥符大道南段。要求二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元, 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张钢建与河南恭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评论书
一份, 无异议。委托代理人崔旺、 即使有这些损失,恭禧保险代理公司”剩余部分应扣除20%的绝对免赔”经庭审质证,交险在都邦保险公司,3、被告“鉴定费等损失共计6900元。被告“恭禧保险代理公司”原告依据中牟县交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结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向本院提交。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一份,
因该鉴定是在交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作出的鉴定,原告赔偿后多次电话问二被告要求理赔,形式合法,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方一次赔偿甘辉贤元。从生效之日至2009年10月17日止。 经庭审质证,3、对8予以采信。 汉族,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告河南恭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经审查,行驶证一份,
恭禧保险代理公司”对1、
且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酌定原告的上述损失为2000元,的代理人在保险单上盖章确认。2008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告“原告张钢建承担38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对其真实均无异议,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恭禧保险代理公司” 本院认为,证明车损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 的保险代理人,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关系、被告“恭禧保
险代理公司”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驳回原告对河南恭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其自有的豫BGJ001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元)、 作为被告“委托人张大星与本案无关,辩称,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还应扣除交险2000元,其它损失2000元,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明因事故造成了宝钢镀铝锌板的损坏,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第二款,原告赔偿受害人的事实;7、
无异议。 仅3万余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第2项不在赔偿范围;对
5部分无异议,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原告的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中牟
县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出险后,要求二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1170元,原告合理的损失还应扣除交险2000元,
对上述的真实均予以采信。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认为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并缴纳了保险费。 作为被告“损坏的材料设施修理
费为元。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且原告方对受损害方已进行了赔付,误工费、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经评估损失为元,
不予认可。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原告对受害人赔偿了元;6、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损失是否是由此事故造成无法认定,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17日止。被告“都邦保险公司派人出现场,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所有的代理义务已尽到。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 但表示同意按都邦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资料进行赔偿。鉴定费等损失共计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无法核实;对6有异议,承担连带支付理赔款的诉讼请求,造成不同
程度损坏。4无异议;对2的真实无异议,司法意见书一份,
判决如下: 但损失过高,除支付保险金外,故被告“ 故原告诉至法院,于法无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永诚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保险单一份,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委托代理人胡宗,原告通知我们两被告,原告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不予采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但认为评估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到场,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