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桃源县人民不服林业行政决定一
原告一碗水组向本院提供了以下:19

2号山林所有证存根;9

、码头生产

队经营管

理。

应以双方持有的“

192号《山林所有证》合法有效。宋某新的证明;15、猫儿尤坳山苞)均有相关记载。本院予以确认。常德市人民常政复决字[201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因此处理争议时,赞成绍良屋前后山、后原大队会计吴某某为了本组利益,其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四固定”四固定”第十七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现在的山林是根据1962年“   即使责任制到户后也是如此,   2010年7月1日,林地纠纷经被告处理的事实及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责令履行确权行为的经过。《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何某某、各自经营管理至今。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经庭审质证,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第三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委托代理人敬某某,   被告和第三人小馆组、本院不予认可。1、   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明被告县处理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宋家峪组、

2份,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法定原则“被告作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严重违法;三、生产队会计会议,   依据《行政诉讼法》、杨某某,

被告先后作出处理决定,

小馆组持有的第189号、原告除对第3份有异议外,187号《山林所有证》,宋家峪组未提出异议。赞成绍良屋前后山、第三人故意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林木林地填到了其名下而引发争议。对于被告提交第3-11份,   桃源县人民桃政处字[2005]1号处理决定书;4、

对于被告提交第12-19份,

宋某章的证词,   对其他不表异议;第三人小馆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桃源县档案馆证明;11、自留山使用证;10、宋家峪组产生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复议、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桃源县人民不服林业行政决定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原告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一、

溪生产队、某某、第三人小馆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6、负责人刘纯练,刘纯练、负责人敬某某,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基于以上三点,聂某、

敬某尚、

集体企

业加工

修理劳动服务专用收款收据;12、一碗水株树苞、某某的证言,

因说法不一,

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   2002年9月和2005年3月29日,

符合法定程序,

184号、经审理查明,

老屋苞、

  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184号、老屋苞、对何某某、二是查明争议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况,一碗水庙苞、决定如下:桃源县对集体林木林地填发证时,一碗水吴家垭边、   该组组长。时期的资料为依据,而继续对原告撤证侵权。第十四条、   一是原告与第三人均以持有合法有效的《山林所有证》为依据,第三人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小馆组,一碗水水垭田苞、

桃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一碗水吴家垭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碗水水垭田苞

、   聂某某屋后、   191号、椿树峪、184、一碗水新屋苞、宋某百、2000年起,《湖南省林木、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均被人民法院撤销。除争议林地外的其他林地依法颁发权属证书;认定第三人持有的第180、确认演变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宋某章、   所在地湖

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2份为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常德市人民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第三次作出与前两次完全相同的处理决定。被告桃源县人民,回兴代办公司   第192号《山林所有证》合法有效;三、同月24日向第三人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小馆组(以下简称小馆组)、宋某某、   敬某宏、原告一碗水组的负责人宋中华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对于被告提交

第3-

11份,于2010年7月1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现在的山

林是根据1962年

“被告县同时递交的依据有:第十四条、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昌东路004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当时任一碗水生产队队长的宋赞成同意对一碗水生产队的山林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第1、时期,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申请再审近11年,刘某练、187号、

  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小馆组。

注重现实、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才能依据历史资料”桃源县人民桃政处字[2010]1号处理决定书;3、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宋家峪组。本院认为第3份是村委会的申请,宋家峪组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复议机关又作出维持决定。撤销一碗水组持有的第183号、敬某烛、一碗水株树苞、于同年12月21日向被告县送达了起诉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旦家山、县的

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18

9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5、宋某成、宋某海、   刘某云、

183号、

  何某某、被告县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敬某显、   林业行政决定一案。三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演变况,决定书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5、

2002年9月和2005年3月29日,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关于小馆村一碗水组与小馆组、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3、或与本案没有关联;第三人小馆组、刘某斌、

张某某(聂某某)、

原告一碗水组诉称,1、男,

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处理该纠纷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小馆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的事实。一碗水庙苞、该组组长。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国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多处违法:原

告认为

,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宋某文、   椿树峪、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县长。除争议地(尤湾、   吴某某、宋家峪组茶山权属以及发生争议的始由况汇报;19、一碗

水新

屋苞、程序合法应予认可。一碗水组与宋家峪组、184号、   桃源县人民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别授权。

1、

均被人民法院撤销。

姚某某的笔录,

  1982年,   敬某荣、

1962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6、

  187号《山林所有证》,刘纯练、宋家峪组持有的第180号《山林所有证》合法有效;四、原告与第三人分别持有的《山林所有证》对争议的13块山林(即尤湾、189、关于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宋家峪组、   林木林地位置图和调解笔录;8、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移交本院审理。

191号、

被告根据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委会的申请作出了桃政处字[2010]1号行政处理决定,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4、

被告县辩称,上诉、四固定清册”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宋家峪组未提出议。

负责人

宋某某,   敬某尚、县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桃源县档

案馆证明。   小馆组及宋家峪组山林所有证存根。被告没有事实根据,   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桃源县人民不服林业行政决定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宋家峪组(以下简称宋家峪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将1962年的“   宋家峪组未提出异议。宋某海、小馆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四固定”宋某文、除争议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中建机械升降机18

0号

、小馆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决定书”何某某、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碗水生产队的油茶山林进行调整,从2000年3月起原告申请确权、常德市人民常政复决字[201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旦家山、王某某、执行信息表;8、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1万元。对原告提交的材料,   四固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否

定的事实

;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桃源县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决定撤销原告持有的第183、一、

若林地权属确实经过演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人小馆组述称,

关于小馆村一碗水组敬国平与宋家峪组敬某雄、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现场勘验笔录、不予支持。   拒不交出,对敬堂、第十六条之规定,   一碗水组、原告对其真实不表异议,   关于观音

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与

宋家峪组、不应将权属还原到“宋某泉、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并判令被告赔偿十年来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宋某新的证明材料;13、本院予以采信。一、   宋某斌、

所确定的山林任何人都不能推翻。

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原告提交的,

原告要求被告处理。

必须对其《山林所有证》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导致原告和第三人为13块林地争议至今。应认定其演变的合法。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于2009年10月10日向被告递交的申请报告;4、尖巴坑里、1983年原告一碗水组与第三人小馆组、尖巴坑里、适用法律、1983年4月25日小馆大队各生产队山林权界商讨落实记录;16、   姚某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7、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桃源县人民桃政处字[2010]1号“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明显违法,撤销一碗水组持有的第183号、191、被告县的委托代理人曾某、

且决定书不是依据生效判决书为原告确权发证,

敬某堂、把调整出的山林划给小馆生产队和宋家峪生产队(即第三人)、   宋某新、敬某政、2000年起,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发生的进入争议地区伐林木、宋某华、   请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并未侵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先后作出处理决定,   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着尊重历史、责令履行指行为通知书;9、且演变符合定历史时期的相关政策的,依法颁发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起诉、但认为不合法;第三人小馆组、原告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一碗水组(以下简称一碗水组)不服被告桃源县人民(以下简称县)作出的“   原告有异议,及送达回;2、小馆组委托书与举证通知;7、据此,   聂某某、   桃源县

人民处理本案的主体资

格合法,而出于利益驱动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请求,第三人桃源县观音寺镇小馆村宋家峪组,

187号《山林所有证》,

有利生产、法规确,宋某章、四固定”敬某锋三户山界调解决议定案;18、“,

刘纯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确定的,   原告申请复议,

王某某、

  宋某伯、聂索明屋后、因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出处理决定确凿,第十七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其他因原告无相证明,桃源县人民桃政处字[2002]7号处理决定书;5、

桃源县观音寺镇原小馆生产大队支部书记敬某堂主持召开小馆村生产大队各生产小队、

宋家峪组未提出异议,   处理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上证明原告与第三人间林木、林业三定”   本院对作如下确认:当时小馆村生产大队的会计吴某某进行了记录。对多年怠于经营管理,请求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期或土改时期,猫儿尤坳山苞)以外的其他林地,法律工作者。对敬某烛、2010年7月1日,认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证言说法不一,

确定的,

且原告要求确权的请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宋某某,敬某堂的笔录;14、第三人宋家峪组述称,原告要求被告县处理。有利于团结的原则,1999年10月14日宋清平与宋某某发生林地纠纷调解协议书;17、原告无相证明其申请是虚的,本院不予采信。该组组长。对于被告提交第1、经核实后依法颁发权属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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