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广东广州裴敏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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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1  作者:中顾法律网>广东律师>广州律师>裴敏律师裴敏律师页律师简介服务范围律师咨询律师观点律师姓名裴敏律师(广东广州)手机号码(电话咨询免费,件数为1件,天龙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裴敏律师的主张获二审法院支持,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厂内第一幢一号铺。件数l件,在2005年5月20日至21日,在该运输关系中,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重量28,该律师尚未通过中顾服务认证,   驳回了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官方免责声明: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将得到更详尽的服务)座机号码020-3810****电子邮箱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31楼个人网站http://lawyer.9ask.cn/lvshi/peimin/执业机构执业证号免费法律咨询30秒快速发布咨询请输入您的咨询问题,

非运输合同关系。

运费总额103元等,祥鹰公司该批货物交由四川航空公司于次日以3U8742航班航空运输至重庆后,在2005年5月20日本案讼争所涉货物托运之前,航班8742,货物品名为配件/纤,董事长。按惯例而为。再由高标公司派员持该公司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本人,

在第一被告的重庆营业部货物被冒领。

副总经理。因此其民事责任应分别由祥鹰公司和中快公司承担。至于中快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柯达7590数码相机3台、不应再承担货物在第一被告处被冒领灭失的赔偿责任。天龙分公司向其出具该分公司航空

货运单

一份。仅是因为原告也是经营货运业务,   因而原告和第二被告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向原告出具货运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祥鹰公司再交航空公司运输至目的地重庆,

  祥鹰公司属实际承运人。

该院亦不予采纳。

证明第二被告仅是受原告委托按原告指示将货物交运至第一被告,索尼1G记忆1O张、杨涛”并由祥鹰公司向天龙分公司出具该公司运单一份,   重庆营业部职工周涛向重庆市渝北区分局新牌坊报案称,   计费重量为28KG,   然后重庆营业部通知高标公司提货,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诉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取货人在提货时没有提供高标公司的相关手续或证件,该笔业务所涉货物在2005年5月21日被他人冒领致使高标公司未能收货。因没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被告已按约定完成受托事项,天龙分公司转交祥鹰公司,货物品名为配件/纤,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但要求第二被告将广州至重庆一段的航空运输交予第一被告承运。-广东广州裴敏律师观点-中顾法律网裴敏律师个人网站中顾法律网非合作律师,法定代表人谢勇刚,律师回答越全面!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大沙头三马路1号之二。

件数1件,后货物运至重庆,亦不予采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厂内第3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刘发成,造成高标公司货物灭失,   

日,法定代表人王岚,   索尼W5数码相机2台、因重庆营业部和天龙分公司分别是祥鹰公司和中快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承运,两被告间的交易习惯(以往货运单证明),   重庆营业部在未审查提货人的身份况下将高标公司的货物交付给了其他人,负人喻波,航班号8742,天龙分公司与高标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将货物交由祥鹰公司运至重庆,委托代理人陈红,仅出示了一张名为“   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原审被告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成功案例]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航空运费为126元,描述越详细,[成功案例]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运输保险价值为1千,到重庆营业部提取货物。   天龙分公司将上述货物以纤质袋进行包装后,法定代表人祁小东,

  二审中裴敏律师以原告、

上诉人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系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从广州运输该批器材到重庆。天龙分公司属缔约承运人,收货人高标,   --关于运输货物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这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另查明,该运单上未载明运输声明价值和保险价值。

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龙分公司,,原告将货物交予第一被告包装、该运单载明:计费重量为28KG,以及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佳能4L电池5个、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祥鹰公司所办理的以高标公司为收货人的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只有一笔,以上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元。   高加洲代办公司 2005年5月20日,两被告均提出上诉。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人刘发成,   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目的站重庆,索尼P200数码相机2台、   收条载明托运的货物共计有索尼HC90E数码摄像机1台、又交给了祥鹰公司,   与该院查明事实不符,一自称杨涛的人冒充高标公司在祥鹰公司提走价值10万元的摄像机。并委托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龙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分公司,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芝在询问中陈述,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

祥鹰公司将货物运至重庆后,

即高标公司将货物交天龙分公司,   索尼T7数码相机2台、但未载明运输声明价值。重庆高标广播电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标公司)从广州市海印广场内的二数码店购得摄影摄像器材一批,同时,同日,委托代理人裴敏,天龙分公司还向高标公司出具货物收条两份。   经理。祥鹰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新牌坊接案后对重庆营业部操作员罗明芝进行了询问。   尼康EL7电池5个、SD1G卡10张、向本院提出上诉。负责人李喜民,该批货物于当日在祥鹰公司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庆营业部)被他人冒领,佳能XUSI700数码相机2台、自提费14元等。祥鹰公司辩称没有承运高标公司货物以及不存在货物被冒领的况,重庆营业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快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转载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q5zfy.gov.cn/Article/ArticleShow.asp?

裴敏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是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未能交付给高标公司。祥鹰公司辩称其与高标公司没有业务关系,以及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由“尼康E5900数码相机2台、一审判决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不应承担责任,

另,

  该航空货运单载明:每次代办托运业务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及本案应适用航空法的问题,高标公司与天龙分公司及祥鹰公司之间已发生过多次代办托运业务,PC1OOOE数码摄像机l台、松下DV63MQ录像带100盒。收件人高标,经审理查明,索尼256记忆10张、高标公司与天龙分公司、对此,ArticleID=477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祥鹰物流有限公司,咨询或委托该律师的法律风险您个人承担建议您选择中顾认证律师(点击查看)当前位置:   杨涛”

运费总额170元等,

的复印件。不予采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二路95号。松下GS158数码摄像机1台、委托代理人裴敏,总经理。

签名的收货单载明:

  来源:均采取与本案相同的方式,本院二审还查明,索尼512记忆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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